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公开。其他股室、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多个股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股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各股室发布重大公共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各股室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股室、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股室、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的股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的股室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股室、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股室、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的股室应当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在公开前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七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经保密审查后,公开不涉密的内容。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万宁市农业局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市农业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市农业局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市农业局依据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制,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
各股室负责本部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并对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各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农业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除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农业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市农业局批准。
(二)以市机关各股室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统一经市农业局批准。
(三)以市农业局直属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机关各股室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统一经市农业局批准。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条 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信息发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规。
第三条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该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依申请工作流程和服务承诺等应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通过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可将申请直接送达行政机关,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送达。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予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与本行政机关有隶属或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事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开内容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胜(90分以上)、先进(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股室局就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股室局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届时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万宁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